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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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两种重要的文件。其中“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某人向公司出资的证据,和该人是否必然取得股东资格并无实际联系。所以我们在理解上一定要注意:出资证明书并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确认股东资格的凭据是股东名册。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出资证明书的发出方为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当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签发。A项说法不严密。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遗失出资证明书,和严某股东资格的丧失没有直接联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并不记载其他股东的情况。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的文件,理论上称为“证权证书”,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不属于“有价证券”的范围,这和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不同(股票在性质上为“证权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