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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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有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题目中,刁某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此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非不当得利。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且对刘某家人有利,所以刁某有权要求刘某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共计1.5万元。所以刁某应当应向刘某家人给付剩余的3.5万元。至于刁某认为自己应得的劳务费,没有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