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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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因此,本案中,张一、李二和王三都实施了侵害行为,其中张一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李二在案件审结前死亡,其父母作为遗产继承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王三虽然未被起诉,但也属于共同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