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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2:00

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

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

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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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案中,对王某的试用期是由《公务员法》进行规定,某县财政局无权确定。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与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本题中,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取消录用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是可以申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为不予录用的法定情况。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不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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