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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7:44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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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是对参与分配的考查      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512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本题中,针对甲和乙对分配方案的异议,丙和丁提出了反对意见,因此甲和乙可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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