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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2:14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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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A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得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庭前会议提出的证据无异议的,在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有异议的证据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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