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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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理论,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新的房屋所有人法定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甲的行为不属重大违约。 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未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为由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D项:说法正确,当选。出租人侵害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包括:(1)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且第三人购买房屋时为善意,则房屋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若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虽然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购买房屋时为恶意,则房屋承租人依然享有购买权,恶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上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