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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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说明丙公司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第25、26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法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但没有得到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则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丙公司只按原方式、范围承担继续保证责任,不按变更后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不按照合同变更往后顺延。(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之后,保证人按照变更后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100万元债务,2013年1月30日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保证人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200万元债务,2013年2月28日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保证人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300万元债务,2013年3月30日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保证人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而2013年3月15日,债权人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只有300万元债务的保证期间尚未经过,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其他两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均已届满,丙公司不再需要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A项:说法正确,当选;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到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只对300万元的借款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其他两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均以届满,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其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就此消灭,而是仍然根据原有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不受到甲、乙之间合同变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