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7:55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

关于查封、扣押措施,下列项正确的是:

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

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可见,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物文件都可以查封扣押。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可见,对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财产形式,适用的是冻结而非扣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可见,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才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