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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8:14

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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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     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38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被害人丙长期昏迷,丧失行为能力,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14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据此,本案中,由于乙案发后潜逃,不在案,因此,乙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选项B把甲、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造成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但是,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挣得的物质利益。C选项中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上述规定,选项D中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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