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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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该条可知,丙不能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丙也不能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以此等事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可知,D项属于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定事由。虽然丙未必有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但是D项作为公司解散之诉的理由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