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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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40万元归属于公司这并无异议,但货币以其高度可替代性采取“占有即所有”原则,40万元的所有权此时为李方所有,公司仅享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题中李方虽实施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但并不当然的致使其丧失董事长资格。 C项:说法正确,当选。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如姜呈对此不知情,出于善意的偿还债务,其偿还债务行为有效。 D项:说法正确,当选。李方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该利息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收缴,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