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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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为:(1)须有原债务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须有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也就是说,债务人不为现实给付,代物清偿合同不成立,债权人可以依原债的关系主张权利。(传统代物清偿理论采实践性合同说,认为代物清偿合同为要物契约,其成立仅当事人之合意尚有未足,须现实地为他种给付。)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原借款合同仍然存在。因为代物清偿协议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交付画,才会成立代物清偿协议。 B项:说法正确,当选。交付古画是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代物清偿是新给付,是为了他种给付而实施的给付。 C项:说法正确,当选。没交付古画前,代物清偿协议不成立。所以,继续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中明确:“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D项:说法正确,当选。如果代物清偿协议中,古画交付了,但有瑕疵,则可以启动合同法第111条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