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A直接改判
B发回重新审判
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
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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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D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A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据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高级法院不得直接改判,同时这一情形也不符合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的情形,因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