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鲁某的量刑适当,但对关某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则对本案正确的做法是: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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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死刑复核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该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可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法院才应当听取其意见。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