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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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诗人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非真实姓名。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可见,“天堂向左”是在甲网站被正式发表,而非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将“天堂向左”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目前,只有报刊之间的转载构成法定许可,网络之间、报刊与网络之间的转载均非法定许可,而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因此,丁网站转载需要经过诗人同意,但不必经甲网站同意(甲网站在这里不享有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