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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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两项: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有经他人承诺后愿意受约束的意思。对于商业广告而言,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若是满足了以上关于要约的两项构成要件,商业广告也可以成为要约。而对于商品房的商业广告,则更为特殊。商品房的商业广告若要成为要约,要求开发商的允诺明确具体,对合同的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那么商品房的商业广告也可以认为是要约。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说明书以及平面书中对于健身馆的允诺非常具体,且该允诺对于张某的买房决策有重大影响。所以甲公司这一商业广告视为要约,张某决定购房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因此本案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书面形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是口头形式达成的关于健身馆的合同条款,这两部分共同构成了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公司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而没有履行关于健身馆的合同义务,说明甲公司构成了违约。由于张某当初买房是因为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健身方便是张某购房的目的,健身馆对于张某买房具有决定意义,因此甲公司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使张某买房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既然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张某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在项目说明书和平面图上表示有健身馆,而实际中却没有,这意味着甲公司在要约中作出了不实的宣传,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构成欺诈缔约。依《合同法》第54条,守约一方可以主张对方欺诈缔约而主张合同效力可撤销,一年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合同因撤销而无效,守约一方有权请求欺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项:说法正确,当选。退房意味着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依《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张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B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公司在要约中作出了不实的宣告,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欺诈,构成欺诈缔约,合同效力是可撤销的状态。因此,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张某有权撤销合同,合同撤销之后自始无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无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该选项没有法条支持。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可以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