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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8:06

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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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但不是想象竞合犯,而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应当以整体法使用假币罪一罪论处。       B项:说法正确,当选。多次走私数种物品当然也数罪并罚。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仅限于“伪造后诈骗”这样的通常的手段和目的(“类型说”)。丙先后实施的两实行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不属“伪造后诈骗”的模型,不构成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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