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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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以租金抵偿欠款的模型,包括债的抵销和租赁合同的履行。刘某是债务人,何某是债权人,何某对刘某有100万元的债权。小刘为替父还债,将房屋无偿出租给何某,每月作价1万元,因此该租赁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100个月,没有超过《合同法》第214条规定20年的租赁合同的上限,所以租赁合同没有瑕疵。由于该租赁合同不属于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即不属于不定期租赁,则双方当事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其次,考虑合同中“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属于所附期限还是条件。期限和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成就与否不能确定,具有或然性,而期限具有肯定性。本案中,刘某出现并还款这一情形具有或然性,所以合同所附的是条件。 AB项:说法错误,当选。该租赁合同不属于不定期租赁,因此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期限和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成就与否不能确定,具有或然性,而期限具有肯定性。本案中,刘某出现并还款这一情形具有或然性,所以该合同所附的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