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
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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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而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均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