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股东会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B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
C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D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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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议召集的程序,章程可以另行约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关于公司解散事宜,章程有权规定一致决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章程只可以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灵活约定,但董事的人头决议,一人一票是法定的,章程不得更改。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51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如果科鼎公司设置监事会,须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人员为职工代表,不能全部监事均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