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
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
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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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均有权变更或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或决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3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项:说法正确,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村委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