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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6:28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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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原答案为A;根据法律修改,答案为AC。       A项:说法错误,当选。《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我国允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互相变更,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向有限公司的变更。且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如果要变为一人公司,只能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重新设立一人公司。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金地”商号既可能注册为公司名称使用,也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无论何种情况均可以继续使用。       C项:说法错误,当选。《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张平未将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出现“财产混同”情况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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