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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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方某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由于题干没有特别说明方某自己向余某提供材料制作玉器,因此玉器在制作完成尚未交付之前,所有权归余某。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若余某未按约定,未将玉器交给汤某,则根据债的相对性,余某应当对方某承担违约责任。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在将玉器交付给汤某之前,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此时由于尚未交付,因此玉器的所有权仍归余某所有,朱某侵害的是余某的所有权,而不是汤某的所有权。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汤某和余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债的相对性,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之时,玉器尚未交付,余某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朱某侵害的是余某的所有权,而不是汤某的所有权。因此汤某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之时,玉器尚未交付,余某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朱某侵害的是余某的所有权,而不是方某的所有权。因此方某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项:说法正确,当选。方某和余某的承揽合同约定,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实际余某未能按照约定交付玉器,对方某构成违约,因此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