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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37:11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所以有限公司股东有权书面要求查账,但口头形式不可以;公司针对股东的查账权,在法定情形下有权拒绝。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题中张某持股比例只有5%,不具备此项权利。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股东的查账权利,直接向公司提出即可,无需先向监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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