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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1:17

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检案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

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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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可见,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可见第3条、第4条中规定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但合议庭无需听取旁听人员的量刑意见。      C项:说法正确,当选。该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可见,辩护人有权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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