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
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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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从学理上来说,安慰函无法律后果。甲公司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的行为不是保证,只是督促作用,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B项:符合题意,当选。甲公司承诺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属于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未表示异议的情形。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C项:符合题意,当选。《担保法解释》第27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是特殊保证,即保证出资到位。如果乙公司出资不到位,甲公司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甲公司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甲公司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后甲公司就已经履行了义务,甲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