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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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出资义务是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之一,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项:说法正确,当选。张三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B项:说法正确,当选。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D项:说法正确,当选。张三、李四、王五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