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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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A中甲虽然是在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该合同并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用于抵押,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乙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受益,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是超出其行为能力之外的行为,甲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流浪的精神病人,找不到近亲属,此时可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