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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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合同的履行,丙并未不当得利,乙无合法原因,取得某物的价款,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合同,乙失去了利益,丙并无合法依据取得某物,乙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C项:说法错误,当选。甲与乙之间的返还可以以指示交付的形式完成,乙向甲转让对丙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甲对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当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