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 ATM 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 6000元递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 ATM 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B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C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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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D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 对于甲的行为,捡到信用卡到ATM机取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共取走5000+6000+7000元。 对于乙的行为:(1)对于甲的前两次行为(5000元),乙不知情也无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2)对于甲的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乙知情也有帮助行为,成立共犯;系承继的共犯,对加入之后的结果负责任。(3)对于甲的最后一次行为(7000元),乙虽走但并未脱离共犯关系,仍为共犯,虽未分赃,但仍须对整体数额负责。故其数额为6000+7000元。(3)因乙对于后续两次行为(6000元)是共犯、本犯,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