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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5:25

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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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这是关于机动车责任保险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甲对丙造成的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是2年(按照之前民法通则所做,按照新法此题没法做),事故之后,丙一直向甲索赔,导致该诉讼时效期间常常中断,事故后3年,甲同意赔偿,诉讼时效又开始重新起算。因此,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过期。因此,甲不得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项:说法错误,当选。丁为甲提供担保,丁可以用甲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但此时甲并没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所以丁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项:说法错误,当选。乙公司是保险人,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与甲的侵权之债没有必然的联系,乙公司不能以保险合同之外的事由为抗辩,从而不承担保险责任,其责任承担应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故丙对乙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D项:说法错误,当选。一般而言,合同具有相对性。但是《保险法》65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由此,受害人丙对乙公司具有赔偿请求权。赔偿金额确定或侵权人同意赔付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此时,甲同意赔付之后的1年后,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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