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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33

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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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原答案为ABD)       A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的当事人为李某、周某二人,属于共同诉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行政征收,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上述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本题中,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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