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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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六)项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陈东应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且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是否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要看合伙企业是否有授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非不能对抗所有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