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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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是对第三人参加之诉当事人地位如何列明的考查。 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本案中,丁一撤诉被法院裁定准许后,对于丁爽的第三人参加之诉,应该以丁爽为原告,原案的原被告丁一丁二为被告继续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民诉解释》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而本案丁一申请撤诉的时间是在开庭审理前,故虽然被告丁二不同意其撤诉,要求继续进行审理,法院仍然可以裁定准予丁一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