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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1:59:45

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该厂厂长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其他人未作处罚。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A丙

B乙

C李某

D造纸厂厂长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D项:说法符合题意,当选;BC项:说法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由此可知第三人确定的判定关键在于分析所涉及的人员是否“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本题中,甲、乙、丙等人阻止造纸厂生产,并将工人李某打伤,经该厂厂长举报,结果甲和乙两人分别被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5日的处罚,丙未受到处罚,而甲对处罚不服起诉。李某作为受害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应成为第三人,故C项不符合题意;同时,造纸厂的厂长只是举报人,与被诉的处罚决定也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D项符合题意。乙、丙都参与了违法行为,但结果却不同,乙受到处罚,而丙却未受到处罚。该行政处罚行为对丙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产生影响,丙与该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故A项符合题意,B项不符合题意。        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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