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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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考查了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聋哑人属于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必须要有辩护律师在场为聋哑被告人提供辩护,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到庭,否则无法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据此,C选项中即使王某同意,辩护人也不能不到庭。在辩护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审判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不适用简易程序,D选项中虽然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但本案属于聋哑人犯罪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而不能实行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