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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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关于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其取回权并不会灭失,但由此增加的费用需要由乙公司承担。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