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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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不动产登记的效果具有权利的推定效力,即该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推定谁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推定,表示登记可能发生错误,因此不是确定的认定。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第三人,该证据所指向的第三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非完全凭登记。 别人出资买房,但登记的是我的名字,房屋权利归谁?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看出资人是否有资格买房。第一,如果出资人有资格买房,但房屋登记了我的名字,则出资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将获得房屋所有权,须进行更正登记,更正出资人为所有权人;第二,出资人出资买房,登记了我的名字,是出于出资人没有房屋买卖资格而借用我的买房资格购买房屋,出资人实际掌控了房屋,此时房屋所有权应认定为名义人,即我所有,因为出资人本身是没有资格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的。而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可理解为借贷关系,买房人我从出资人处借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出资人和房屋的买受人形成借款关系,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本案中,考察的是出资人有买房资格的情形。 刘某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也具有买房资格,即使登记张某为权利人,张某也无法取得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刘某所有,因此应当进行更正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如果没有得到张某的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无法进行,因此刘某只能进行异议登记。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9条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即,刘某要进行更正登记必须得到名义人张某的书面同意,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而不能直接申请更正登记。 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9条之规定,刘某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刘某本身就是所有权人,只要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即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项:说法正确,当选。刘某持有生效判决,可请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变更,使得登记状态、名义状态和实际权属状态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