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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16

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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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专利侵权一审案件一般由法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最高院指定)才享有对专利案件的管辖权。       B项:说法正确,当选。由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故极可能将不具有专利性的申请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了便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进行,《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在授权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就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进行认定。评价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不过,法律的规定是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要求提供评价报告。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项:说法正确,当选。《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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