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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25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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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2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是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说法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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