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25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乃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的,所以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构成无权代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甲乙二人的行为虽然已经越权且超出经营范围,但这是一次性的越权行为,不构成改变经营范围的行为。       C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无权代理中的第三人应否承担责任,应当视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D项表述不明确。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