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本题是对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的考查。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牟某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故属于书证。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牟某转款给战某,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借款,故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相对于借款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故牟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但是手机短信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手机短信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只是间接证据。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故牟某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证据。但是该录音也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录音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也只是间接证据。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证和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D项中的借条是用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而对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战某来承担,战某提供的该借条对于牟某向战某借款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该借条并没有证明与牟某主张战某借款事实有关联性,并不能证明牟某与战某的5万元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并不属于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