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B被告为省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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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由此可知,只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才是复议改变,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和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不再为复议改变,为复议维持。本题中,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属于复议维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省工商局维持了市工商局原处罚决定,二者为共同被告。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包括复议维持、改变和不作为三种案件。本题中,省工商维持了市工商局的原处罚决定,属于经过复议案件,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