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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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10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92条第3款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