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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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甲与乙的约定有效,乙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 B项:说法正确,当选。依据如上所述的《合同法》第134条,在乙分期付款期间,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106条:“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描述。从以上条款可知,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保留所有权的,所以甲将汽车卖给丙是有权处分,不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甲依然是汽车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丙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