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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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当然可以与自己多年的律师好友建立委托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项所述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因为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项:说法正确,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