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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2:02:16

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甲公司分别在中国许可乙公司使用、在A国许可丙公司使用,都是可以的。       B项:说法正确,当选。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并且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所以乙公司授权丁公司在A国使用该专利技术,对甲公司而言是一种违约行为。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专利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它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授权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并进口到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对于专利平行进口,存在着禁止和允许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一)项的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采用专利权用尽理论来允许专利平行进口的。专利权用尽也称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在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而专利权用尽是不受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的,或者说,专利权用尽不仅是国内用尽,还包括国际用尽。       D项:说法正确,当选。因为丁公司并未获得合法授权,其在A国地域内制造专利产品已经侵权,庚公司从丁公司进口专利产品当然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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