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A受案范围、管辖
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
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
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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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错误,不当选。BC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题中,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其没有规定,也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