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
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
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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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是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考查。 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其上级法院提出。 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2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管辖错误已不再是申请再审的理由。